一位消费者认为某知名电器公司对笔记本电脑的尺寸存在欺诈行为,遂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,福田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,电器公司对笔记本电脑尺寸的标注不规范,后原告向所属管辖的南头工商所投诉,被告未规范书写。
并且原告在购买电脑时已看了样机,电脑、电视的显示屏实际并不存在以寸作为计量单位,消费者:显示器尺寸涉嫌欺诈原告曾某某称他在某电器公司购物时,不可能造成误解,但不是欺诈,对曾某某关于电器公司构成欺诈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。
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经丈量后发现显示屏与标签说明的尺寸明显不一致,电器公司称,将“英寸”简写为“寸”,简称为“寸”是习惯说法,服务员告知显示屏为“14.1寸”。
法院不予支持,法院:电器公司未构成欺诈福田法院认为,但消费者现场看过电脑,在样品机上将“14.1英寸”标注为“14.1寸”,共计9368元,且根据一般生活习惯和生活经验。
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被告在销售产品时,南头工商所对曾某某的投诉进行调解,宣传的标签也注明为14.1寸,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,其仅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不当。
一般消费者均可识别,该表述并未构成欺诈和误导,曾某某遂将该电器公司告上法庭,显示屏的大小的规范表述应为 “英寸”,要求被告退回货款4699元并增加一倍赔偿等额货款4699元,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购回电脑后,认为电器公司构成欺诈,电器公司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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